据2016年12月5日北方新报: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共109条,比老版的52条增加了57条内容。修订草案稿拟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变化一
遇暴力袭警可使用武器
与现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规定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规定使用武器。
■变化二
遇灾害等经批准可实施网络管制
修订草案稿还规定了警察可对交通、现场和网络进行管制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可以采取前款措施,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变化三
对孕妇或儿童不得使用武器
除了规定使用武器的几种情形,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变化四
袭警构成犯罪从重追究刑责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稿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
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稿还在“排除执法干扰”条款中明确提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变化五
一线从警25年可申请提前退休
与现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从警察的人员管理和职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人民警察因公致伤致残的,与因公致伤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等标准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稿还规定,将每年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
■专家点评
新规体现对生命权重视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20多年的时间过去,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授权。
程雷说,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修订草案稿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修订草案稿对不能使用武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禁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程雷说,警察的执法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有人性关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样一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这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程雷还指出,允许提前退休不会导致基层警力的不足,会及时补充新生力量,这样才能保持活力和战斗力,保障公共安全。超过50岁再做这项工作可能力不从心,但仍占着编制位置的话不利于补充新生力量,退休之后有利于招募新的警员。(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