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标准按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12号公告 LY/T 2242-2014));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