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 发布时间:2016-01-11
    文档来源:大青山保护区管理局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旅游的申请文件;

    (二)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

    (三)生态旅游规划专家审评意见;

    (四)开展生态旅游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评价报告(标准按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12号公告 LY/T 2242-2014))

    (五)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