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一)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二)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五)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及与建设设施单位达成的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如涉及保护区社区的,还应有与社区签署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六)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标准按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林业局2014年第12号公告 LY/T 2242-2014)文件);
(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对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进行公示,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并上报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
(八)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并听取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